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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三 題

三、某市辦理土地徵收,甲之土地與乙之土地改良物坐落於該徵收範圍。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乙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那些情形不在此限?某市對於乙之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時點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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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應立即聯想《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的明文規定。解題時需分兩層次作答:首先精確列舉不予一併徵收的四項法定例外情形(如違建、自行取回等),其次點出一併徵收的彈性時點(得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為之),並輔以立法目的說明,以展現法學論證的深度與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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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法定例外情形,以及需用土地人辦理一併徵收之合法時點為何? 【解析】 壹、土地改良物不一併徵收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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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
💡 掌握改良物一併徵收之「四大例外」與「三年時限」。
  • 依條例第5條第1項,列舉四大不予一併徵收之例外情形。
  • 包含自遷(15日內)、違建、異常種植與其他法律規定。
  • 依第5條第2項,徵收時點為土地徵收公告日起三年內。
  • 申論應點出行政彈性與財產權除斥期間之平衡設計。
🧠 記憶技巧:原則一併有例外,遷違種法四不收;公告起算延三年,彈性行政護民權。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自遷』需於公告期滿15日內完成,或誤記徵收時點之起算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 殘餘土地一併徵收 土地改良物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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