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三 題
三、某市辦理土地徵收,甲之土地與乙之土地改良物坐落於該徵收範圍。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乙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那些情形不在此限?某市對於乙之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時點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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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應立即聯想《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的明文規定。解題時需分兩層次作答:首先精確列舉不予一併徵收的四項法定例外情形(如違建、自行取回等),其次點出一併徵收的彈性時點(得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為之),並輔以立法目的說明,以展現法學論證的深度與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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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法定例外情形,以及需用土地人辦理一併徵收之合法時點為何? 【解析】 壹、土地改良物不一併徵收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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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
💡 掌握改良物一併徵收之「四大例外」與「三年時限」。
- 依條例第5條第1項,列舉四大不予一併徵收之例外情形。
- 包含自遷(15日內)、違建、異常種植與其他法律規定。
- 依第5條第2項,徵收時點為土地徵收公告日起三年內。
- 申論應點出行政彈性與財產權除斥期間之平衡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