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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二、市地重劃範圍內,甲出租其私有之耕地給乙,丙將其建地出租給丁,若是因實施市地重劃致甲乙間、丙丁間之租賃關係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乙、丁各自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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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市地重劃」與「租賃不能達目的」,應立即反射連結至《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關於租賃權利處理之規定。解題時須採用「二分法」,精確區分「耕地租約」(甲乙)與「建地租約」(丙丁)在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差異:耕地由政府逕為註銷並給予 1/3 現值補償,建地則賦予承租人主動終止權及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依此架構將事實涵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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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實施市地重劃致原土地租賃目的不能達成時,耕地承租人與建地承租人依法得主張之權利與補償標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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