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二、市地重劃範圍內,甲出租其私有之耕地給乙,丙將其建地出租給丁,若是因實施市地重劃致甲乙間、丙丁間之租賃關係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乙、丁各自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市地重劃」與「租賃不能達目的」,應立即反射連結至《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關於租賃權利處理之規定。解題時須採用「二分法」,精確區分「耕地租約」(甲乙)與「建地租約」(丙丁)在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差異:耕地由政府逕為註銷並給予 1/3 現值補償,建地則賦予承租人主動終止權及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依此架構將事實涵攝作答。
市地重劃租約處理
💡 重劃致租賃目的不達時,區分耕地與建地之消滅機制與補償。
| 比較維度 | 耕地租賃 (乙) | VS | 建地租賃 (丁) |
|---|---|---|---|
| 契約消滅方式 | 直轄市/縣市政府逕為註銷 | — | 承租人行使終止權 |
| 補償金計算 | 公告土地現值之 1/3 | — | 相當一年之租金 |
| 未受分配處理 | 領取補償地價之 1/3 | — | 向出租人請求一年租金 |
💬耕地由公權力介入並分享地價權利,建地由私權終止並補償租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