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試問:重劃會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出租公、私有耕地,有關其耕地租約究應如何處理?另,對於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有關其地上權又應如何處理?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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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辦市地重劃中「三七五耕地租約」與「地上權」之處理機制。考生應精準聯想《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之子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38條規定,答題結構應凸顯「私法自治先行(重劃會協調)」與「公權力/司法介入(主管機關註銷或法院裁判)」的層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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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考查《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授權訂定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針對公、私有出租耕地及地上權之處理程序。自辦市地重劃本於私法自治精神,對於他項權利及租佃爭議首重「重劃會協調」,協調不成始介入主管機關公權力或尋求司法救濟。 【論述】 一、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耕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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