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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之機關除可將抵費地做為相關公共設施所需用地外,還可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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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市地重劃」中「抵費地」的處分機制。首先,應精確指出抵費地的法源定義(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接著點出詳細處分規定實係落實於其授權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4 條。答題架構應條理分明地列出:常態性的公開市場處分(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與具備公益目的之專案讓售(社會住宅、公共事業等),並輔以法理分析其兼顧財務回收與土地永續利用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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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核心目的雖為回收重劃成本,但現代土地政策已逐漸從單純的「財務回收」轉向兼顧「公共利益」與「土地永續經營」。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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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重劃抵費地處置
💡 抵費地處置採公開市場與專案讓售並行,平衡財務與公益。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抵付開發成本之土地。
  • 公開處分:包含標售、標租及招標設定地上權。
  • 專案讓售:供社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使用。
  • 目的:落實重劃自償性,並透過社宅回饋社會。
🧠 記憶技巧:標標設、社公政:標租售設權,社宅公用政院准。
⚠️ 常見陷阱:易遺漏「標租」與「設定地上權」等非買斷方式,或忽略「社宅專案讓售」之公益性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土地自償性原則 社會住宅土地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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