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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二、依土地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又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就登記標的物而言,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內涵是否相同?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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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實體法定義」與「登記實務客體」之差異。首先點出土地法第 5 條係對建築改良物之「廣義定義」(包含建築物與工事);接著論述土地法第 37 條的登記標的須受限於物權客體之「獨立性」(定著物),故「工事」通常不具獨立性而無法單獨登記,從而推導出兩者內涵不完全相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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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法第 5 條對「建築改良物」之定義為實體法上之廣義概念,而同法第 37 條之「建築改良物」作為登記標的,須具備物權客體之獨立性,故兩者內涵並不完全相同,後者範圍較為限縮。 【論述】 一、土地法第 5 條之「建築改良物」內涵(廣義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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