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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土地登記機關於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依土地法等規定為審查,其審查人員尚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但對其審查密度,於學說理論上向有所謂「實質審查」及「形式審查」之爭辯,請說明該兩者之意涵及其審查事項。又,「虛偽登記」為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所明定地政機關負擔損害賠償原因之一,試從學說理論之面向說明其意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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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登記機關的審查密度與損害賠償責任考題,考生應首先精確界定「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在審查客體(文件外觀 vs. 法律關係真偽)上的差異,並點出我國實務採折衷制的現況。接著,將土地法第68條的「虛偽登記」置於此脈絡下,從學理上說明其乃指登記結果與實體權利狀態不符,且多起因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詐偽行為,藉此展現對法理與實務運作的立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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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具備絕對效力,為確保地籍正確與交易安全,登記機關之審查密度(實質審查或形式審查)至關重要;而當審查機制未能攔阻不實資訊,導致「虛偽登記」發生時,土地法第 68 條即明定國家賠償責任以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及真正權利人。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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