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二、甲所有土地申請分割成二筆,然因地號錯置,導致圖簿不符情事,其中一筆被某A市政府因道路拓寬工程辦理徵收,惟未辦妥土地登記。多年後,土地登記名義人乙(甲之繼承人)將該筆土地出售,登記為丙所有。A市政府嗣後發現,主張該筆土地為道路用地,所有權移轉為無效,應辦理塗銷登記,回復為A市所有。試問A市政府主張是否有理?丙得否主張受土地法第43條規定之保護?請評析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 辨識考點:此題涉及「土地徵收之原始取得」與「土地登記絕對效力(善意受讓)」之衝突。核心爭點在於《土地法》第43條是否保護能對抗已徵收但未登記的國家所有權。
- 分析流程:(1) 判斷A市政府是否取得所有權(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取得)。(2) 判斷乙出售土地之效力(有無權處分問題)。(3) 重點在於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及《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