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係屬 A 市地政局實施地籍圖重測之地區,該局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通知甲到場指界,甲雖到場而不指界,則該局應如何處理?嗣後該局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於前揭公告期間發現其土地之面積於重測後較重測前減少若干平方公尺而向該局申請異議複丈,則異議複丈之作用為何?又該局得否以甲不指界為由而否准其申請異議複丈?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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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察的是地籍重測的程序與救濟。首先,要辨識出土地所有權人在重測中的「協力義務」(指界)。當甲不配合時,法律如何賦予地政機關「逕行施測」的權力。接著,思考重測公告的本質,這涉及行政法中的「行政處分」概念。第三部分,重點在於「異議複丈」的功能與門檻,特別是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的限制條款,這也是本題的核心爭點:不指界的人是否有權申請異議複丈?答題時應依照程序演進:指界義務→逕行施測→公告性質→救濟限制之邏輯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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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地籍圖重測之程序規範,涉及:1.不指界之法律效果(逕行施測);2.重測結果公告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3.異議複丈之功能;4.救濟權利之限制(土地法第46條之3)。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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