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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甲乙丙丁為兄弟,共同繼承父親所遺留之一筆 A 地,某日甲提議分割 A 地,請問 A 地之分割是否須經甲乙丙丁全體之同意?分割時,甲乙丙丁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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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辨識:共有類型判斷(公同共有)、共有物分割之門檻、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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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同共有物之分割程序門檻,以及優先購買權於共有物「分割」時是否適用的法律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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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同共有分割與優先權
💡 公同共有分割須全體同意或裁判分割,且分割非買賣無優先權。
比較維度 協議分割 VS 裁判分割
發動門檻 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任一公同共有人即可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第824條第1項 民法第824條第2項
土地法34-1適用 不適用多數決處分 不適用
優先購買權 無(非買賣行為) 無(非買賣行為)
💬協議須全體共有人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 記憶技巧:協議全體過、裁判單獨提、分割非買賣、優先權沒戲。
⚠️ 常見陷阱:誤認「分割」為土地法34-1之「處分」而主張可用多數決,應注意分割涉及終局權益變動,原則須全體同意。
土地法34-1處分要件 裁判分割之方法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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