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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四、為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以保持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之一體化,俾其法律關係單純,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之優先購買權。試問前揭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要件為何?又行使優先購買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涵為何?請申論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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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考點:本題考查《土地法》第104條「債權效力兼具物權化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2. 整理要件:(1) 法律關係(地上權、典權、租賃)。(2) 買賣標的(基地或房屋)。(3) 權利主體(基地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4) 期限要件(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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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聚焦於土地法第104條「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之成立要件及其順位衝突之解決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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