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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四、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號土地 1 筆,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乙、丙 3 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將 A 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 A 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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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先確認甲乙丙三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的多數決要件。接著,回歸第 4 項「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簡化共有關係、防阻外人介入),並聯想最高法院判例及內政部執行要點:當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時,已達簡化關係之目的,故排除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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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出賣共有土地全部予共有人之一時,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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