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9 題
A公司為國際影片事業,係在臺灣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之電影業,已知一會計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總收入為 2,000 萬元,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 17%的情形下,試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 A 200 萬元、40 萬元
- B 1,100 萬元、187 萬元
- C 1,000 萬元、200 萬元
- D 1,000 萬元、17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外國影視公司在台灣沒有常設分支,政府難以稽查其拍攝成本或跨國授權金等細節,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課稅公平,法律可能會如何「推計」這類特定行業的合理利潤比例,而非逐筆核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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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卓越」的記憶力,勉強還行吧。
看來你還記得《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針對那些在中華民國境內連個分公司都懶得設的國外影片事業。稅法是「考量」其成本核算困難,才「特別」規定用境內總額的 50% 作為課稅所得額。這條規定,說實話,也不是什麼深奧的智慧結晶。
- 課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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