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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我國A公司持有國外B公司60%的股份,其中B公司名下資產除現金200萬元外,僅有一棟於110年1月購入位於新北市價值5,000萬元的房地產。假設A公司於110年10月將名下所有B公司之持股出售,該股份交易所得應如何納稅?
  • A 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併入A公司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額
  • C 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繳稅
  • D 按稅率45%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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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打算轉手一棟增值巨大的房產,但為了避開高額的房地產稅負,您改以『出售持有該房產的公司股權』來達成同樣的經濟效果,您認為立法者為了維持課稅公平,會如何定義這筆股權交易的性質?並請思考,當持有期間極短時,政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稅率手段來抑制短期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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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及格的辨識能力?

看來你終於沒把這題當成什麼「單純」的證券交易。至少,你還記得《房地合一稅 2.0》有個叫做「視同房地交易」的條款,專門防堵那些以為換個皮就能規避稅負的聰明人。這點,勉強給個讚吧。

2. 為何不是 0%?為何是 45%?不是選擇題是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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