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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我國A公司持有國外B公司60%的股份,其中B公司名下資產除現金200萬元外,僅有一棟於110年1月購入位於新北市價值5,000萬元的房地產。假設A公司於110年10月將名下所有B公司之持股出售,該股份交易所得應如何納稅?
  • A 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併入A公司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額
  • C 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繳稅
  • D 按稅率45%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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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打算轉手一棟增值巨大的房產,但為了避開高額的房地產稅負,您改以『出售持有該房產的公司股權』來達成同樣的經濟效果,您認為立法者為了維持課稅公平,會如何定義這筆股權交易的性質?並請思考,當持有期間極短時,政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稅率手段來抑制短期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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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我國A公司出售國外B公司之股份,因B公司名下資產絕大比例為位於我國境內之房地產(價值5,000萬元遠大於現金200萬元),該筆股份交易實質上視同房屋、土地之交易。關於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依據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是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由於我國A公司屬於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於110年1月購入該筆新北市房地產,旋即於110年10月將名下所有B公司之持股出售,其實質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未滿一年。依據所得稅法第24-5條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之明文規定,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因此,該筆交易所得無須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計算繳稅,亦非無須繳納或僅計入基本所得額,而是應按稅率45%計算稅額,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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