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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據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其土地增值稅如何徵收?
  • A 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 B 土地增值稅減徵 20%
  • C 土地增值稅減徵 30%
  • D 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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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重大公共利益,『強制』要求人民交出土地,並給予金錢補償時,從保障財產權的立場出發,國家若在發給補償費的同時又反手抽一筆稅,這是否符合『完全補償』的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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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區段徵收土地以現金補償時之土地增值稅課徵規定。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2-1條明文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由此法條內容可確知,針對區段徵收且以現金補償地價的土地,依法係直接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待遇。因此,選項A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其餘有關減徵比例之選項皆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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