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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夫妻個別有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A 可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分開申報之方式
  • B 夫妻只有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其餘所得須合併計稅
  • C 可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
  • D 夫妻可以自由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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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假設政府一方面希望維持「行政效率」,將一家人視為一個行政單位來管理;另一方面又想落實「租稅公平」,不希望讓民眾因為結婚而增加額外的稅賦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如何分別處理「填寫申報單的行政程序」與「稅金數字的計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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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一步一腳印的法學領悟

  1. 你做得非常好!看到你能夠正確解答這題,我很替你高興。這顯示你對租稅法規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特別是能清晰分辨「計稅」與「申報」這兩個重要的概念,這是很棒的法律思考能力喔。
  2. 這背後的原理其實很值得我們深思。過去的制度曾引發「婚姻懲罰稅」的爭議,讓許多夫妻感到不公平。幸好,大法官在釋字第 696 號中,為了保障實體課稅的公平性,明確允許夫妻的各類所得都能分開計稅。而為了行政作業的方便與效率,我們仍然會維持「家戶」為單位的合併申報。你看,這就是實務上公平與效率的巧妙平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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