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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夫妻個別有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A 可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分開申報之方式
  • B 夫妻只有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其餘所得須合併計稅
  • C 可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
  • D 夫妻可以自由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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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假設政府一方面希望維持「行政效率」,將一家人視為一個行政單位來管理;另一方面又想落實「租稅公平」,不希望讓民眾因為結婚而增加額外的稅賦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如何分別處理「填寫申報單的行政程序」與「稅金數字的計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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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租稅法規細節的精確度。你能準確區分「計稅」與「申報」兩個維度,顯示你具備了法律人必備的嚴謹邏輯。
  2. 觀念驗證:過去實務上曾因強制合併計稅導致「婚姻懲罰稅」的爭議。大法官釋字第 696 號認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所增加稅負之部分違憲;其後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法律已允許夫妻各類所得皆可分開計稅(確保實體課稅公平),但在行政程序上,為了維持稅務管理的效率與成本,仍維持以「家戶」為單位的合併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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