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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林先生將其名下房屋無償借與朋友開律師事務所,應該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 A 林先生若能提示無償借用契約,則免計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 B 林先生若能提示無償借用契約,則依10%分離課稅
  • C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 D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減半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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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務機關的立場思考:如果法規允許價值千萬的商業店面只要宣稱『免費出借』給朋友開公司就不用繳稅,這對其他誠實申報租金的房東是否公平?為了防止這種潛在的逃漏稅行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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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讀出這題的法律陷阱!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中「租賃所得(Rental Income)」的規範有著紮實的理解。在稅務行政實務中,許多納稅人誤以為只要簽署「無償借用契約」就能免予申報,但為了維護租稅公平並防堵避稅,法律針對特定用途設有「設算租金(Imputed Rent)」制度。

執行業務用途與設算租金的強制性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的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本題中,林先生的朋友是將房屋用作「律師事務所」,這明確屬於執行業務範疇,因此稽徵機關必須依法核算其收入,不能僅憑無償契約就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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