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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免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A 甲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簽約時收取押金,約定期滿免返還外,租賃期間未另外收取租金
  • B 乙自行開設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未收取租金
  • C 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
  • D 丁將房屋供朋友經營小吃店,除由朋友負擔該房屋之房屋稅外,未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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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房屋借給別人住就一定要課稅,這是否符合人情常理?但如果借給別人是用來『賺錢(營業)』,稅務機關為什麼會傾向於『假設』你有收入呢?這兩者在『用途』上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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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租賃所得中「設算租金」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沒收錢是否就不用課稅」,而你能從法律細節中做出正確裁斷,表現得非常出色。 根據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 的規定,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符合「不收代價」且「非供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這兩個要件,否則稽徵機關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在本題中,選項 (C) 的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且未收租金,完全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反之,選項 (B) 的公司與 (D) 的小吃店皆屬於營利性質,即便未收租金,仍必須設算租賃所得課稅。而選項 (A) 的押金不返還,在法律實務上會被視為變相的租金收入,自然不在免稅之列。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用途」決定了課稅與否。許多考生會直觀地認為「沒收到錢就沒所得」,但稅法為了防杜規避,針對營業用途有嚴格的設算規定。你能洞察這層邏輯,說明你已經具備處理稅務實務問題的基本素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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