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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免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A 甲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簽約時收取押金,約定期滿免返還外,租賃期間未另外收取租金
  • B 乙自行開設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未收取租金
  • C 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
  • D 丁將房屋供朋友經營小吃店,除由朋友負擔該房屋之房屋稅外,未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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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房屋借給別人住就一定要課稅,這是否符合人情常理?但如果借給別人是用來『賺錢(營業)』,稅務機關為什麼會傾向於『假設』你有收入呢?這兩者在『用途』上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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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借與他人使用,若符合「無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兩個要件,即可免設算租賃所得。選項 (C) 朋友居住屬於「非營業用途」且「未收租金」,完全符合免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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