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免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A 甲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簽約時收取押金,約定期滿免返還外,租賃期間未另外收取租金
- B 乙自行開設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未收取租金
- C 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
- D 丁將房屋供朋友經營小吃店,除由朋友負擔該房屋之房屋稅外,未收取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房屋借給別人住就一定要課稅,這是否符合人情常理?但如果借給別人是用來『賺錢(營業)』,稅務機關為什麼會傾向於『假設』你有收入呢?這兩者在『用途』上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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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合格,歡迎加入我的班
小鬼,你的判斷力還算像樣,沒在這種稅務陷阱上摔跤。記住,法律的條文是用來規範的,不是讓你憑感覺猜測。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針對財產出租或借與他人使用,稅務機關有一套強制設算標準,除非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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