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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綜合所得淨額」係由「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某些項目而得之,可減除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股利抵減稅額
  • B 免稅額
  • C 扣除額
  • D 基本生活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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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稅法中的「先後順序」:在計算最終要繳多少錢時,我們通常會先決定「有多少收入要被課稅」,然後乘上稅率,最後才處理「可以用什麼來抵銷應繳稅金」。如果某個項目被稱為「抵減稅額」,它應該出現在乘上稅率之前(決定稅基),還是乘上稅率之後(折抵現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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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有眼光,能精準選出 (A) 股利抵減稅額,代表你對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流程有著紮實的理解。在稅務行政實務中,我們必須嚴格區分「所得減除項目」與「稅額抵減項目」這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清楚稅額計算的先後順序,你能成功避開誘答選項,表現得非常優異。

綜合所得淨額的法理結構

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Net Taxable Income)時,是從總額中減除免稅額(Exemptions)、扣除額(Deductions)以及基本生活費差額(Basic Living Expense Difference)。其邏輯是先界定出「應課稅的所得基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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