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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 題組:
五、某鄉村社區一株百年老樹,數人合抱,枝繁葉茂。一座小土地公廟緊依老樹,近因彩券迷拜求明牌常有佳效,經由媒體報導,更添繁華。鄉公所規劃擴建道路,老樹與小廟恰在路中央,將遭移除。社區居民建請鄉公所繞道擴建,不獲同意,鄉公所並已擇定日期移除。居民視老樹與小廟為社區重要文化資產,醞釀抗爭。甲、乙、丙三人最是激昂,約定以死相抵。拆除日,鄉公所僱請司機與工人到場執行,三人在老樹旁以身體阻擋怪手推進,並分持石塊擊傷怪手司機,傷勢雖無大礙,但拆除行動因之停止。甲、乙、丙在法院審理中辯稱,曾徵詢某法律專家,告以:「古蹟保存比道路拓寬更為重要,為了保護古蹟,可以使用武力阻止施工。」因此主張自己所為實屬合法。 試問: ㈠甲、乙、丙之所為,除了可能該當傷害罪與強制罪之外,還可能該當何罪?(20 分) ㈡甲、乙、丙的辯解能否阻卻違法或罪責?(20 分) ㈢甲、乙、丙阻擋怪手推進、擊傷怪手司機行為,恰為該社區之監視錄影系統所攝,檢視錄影帶,全程一覽無遺。司機受傷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檢察官遂以錄影帶為證據提起公訴。其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20 分) ㈣又檢察官以診斷證明書為證據提起公訴,其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又檢察官以診斷證明書為證據提起公訴,其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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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傳聞法則與證據調查」題型。看到題目問「證據能力如何?」與「法院應如何調查?」,你必須立刻意識到這是一題被切成兩半的考題,分數各佔一半,千萬不能漏答。 第一步: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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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傳聞法則及其例外):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醫師於審判外所作成、用以證明司機傷勢之書面陳述,是否屬傳聞證據?如屬傳聞,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業務文書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2. 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若診斷證明書具備證據能力,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如何踐行書證調查程序,使其內容顯現於法庭,並保障當事人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之機會?

小題 (一)

甲、乙、丙之所為,除了可能該當傷害罪與強制罪之外,還可能該當何罪?(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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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我們首先要進入「找爭點」的狀態。題目已經好心幫你排除了「傷害罪」與「強制罪」,那你就要思考:這起事件的被害客體還有誰?除了司機個人的身體、自由法益外,司機背後代表的是誰?沒錯,就是鄉公所正在執行的道路擴建、移除障礙之公務。因此,本題的核心爭點就是:對一個受僱的民間怪手司機施強暴,會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答題時的思維順序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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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鄉公所僱用之怪手司機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若司機僅屬行政助手,甲、乙、丙對其施加暴力,是否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2. 附帶爭點: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之,且在道路、廟旁等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強暴、脅迫,是否該當聚眾妨害公務罪?其分持石塊攻擊,是否另有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加重評價?
  3. 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之定義):明定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受託公務員之要件,以界定刑法上公務員之範圍。所謂公務員,包含「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

小題 (二)

甲、乙、丙的辯解能否阻卻違法或罪責?(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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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錯誤理論」與「阻卻違法事由」結合的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拆解行為人的主張:「我們是為了保護古蹟或重要地方文化、財產利益(客觀情狀),且問過法律專家說可以動用武力(主觀認知)」。但要注意,題目只說居民視老樹、小廟為重要文化資產,並未說它們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明定文化資產須具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第20條另有暫定古蹟程序。

  1. 附帶爭點(佔20%):客觀上,他們的行為是否真的該當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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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行為人主張為保護法益而實行強暴手段時,其違法性與罪責之評價。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甲、乙、丙以石塊擊傷怪手司機之行為,客觀上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2. 核心爭點:甲、乙、丙聽信法律專家建言,誤認法律允許其使用武力阻止施工,是否屬於「禁止錯誤」?該錯誤是否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進而「阻卻罪責」?

小題 (三)

甲、乙、丙阻擋怪手推進、擊傷怪手司機行為,恰為該社區之監視錄影系統所攝,檢視錄影帶,全程一覽無遺。司機受傷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檢察官遂以錄影帶為證據提起公訴。其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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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雙軌併行的實例題。看到題目詢問特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你必須像雷達一樣,立刻在腦中啟動兩個層次的思考:『它是什麼證據?』以及『怎麼用這個證據?』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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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科技證據之運用,核心爭點為「監視錄影帶之證據屬性與證據能力認定」以及「錄影帶作為準文書性質之證物時,法院應如何踐行合法調查程序」。附帶爭點則為「私人取得證據之容許性」。作答時應先釐清錄影帶究屬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再論述法院審判期日應踐行之具體調查作為。

  1.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準文書性質證物之調查方法)
  2.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裁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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