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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運送人甲與託運人乙訂定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約定除外條款如下:「運送人對託運人自備的冷藏貨櫃之瑕疵或故障所致之貨損,概不負責。」託運人乙自備一只 40 呎冷藏貨櫃,裝填芒果一批出口。該冷藏貨櫃壓縮機於海上運送期間發生故障,巡視的電匠水手雖具有相關修護證照,但因疏於練習而忘記如何修復,致芒果全數腐敗。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述除外條款是否有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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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海商法免責約款效力題。看到題目中的『契約除外條款』,第一直覺要聯想到海商法第61條對件貨運送責任條款之強制控制;但本題真正的陷阱不是一看到『概不負責』就寫無效,而是要先判斷該條款免除的究竟是不是運送人依海商法本章本來就應負的法定義務。

  1. 核心爭點:運送契約中的『概不負責』條款,是否係免除運送人因過失或本章法定義務不履行所生責任,而違反海商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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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甲、乙約定之『運送人對託運人自備的冷藏貨櫃之瑕疵或故障所致之貨損,概不負責』,是否屬於海商法第61條所禁止之免除或減輕運送人因過失或本章法定義務不履行所生責任之條款。
  2. 附帶爭點:運送人甲對託運人乙自備之冷藏貨櫃及其內裝芒果,固仍負海商法第63條之管貨義務;但第63條管貨義務之範圍,是否包含修復乙自備冷藏貨櫃壓縮機瑕疵或故障。
  3. 海商法第63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管貨義務)。

小題 (二)

該船舶是否因電匠水手不適任而不具適航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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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題目,第一步要先冷靜看清楚「題目到底問什麼」。題目只問:「該船舶是否因電匠水手不適任而不具適航性?」所以千萬不要一看到除外條款、冷藏貨櫃損壞,就見獵心喜地把海商法第69條(免責事由)或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全部寫出來。這題的篇幅只有15分,寫那些不但拿不到分數,還會排擠你的核心論述空間。 本題的非常明確,就是「適航性(Seaworthiness)中『人員適任性』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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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在於海商法上「適航性(Seaworthiness)」中關於「人員配置相當(Manning Seaworthiness)」之判斷標準。具體而言,當船上負責巡視、修護之人員具備相關修護證照(形式要件),卻因疏於練習而喪失實際修護技能(實質要件)時,是否仍符合適航性之要求?

  1. 海商法第62條第1項第2款: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使船舶「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此即運送人之「人員適航性」義務。
  2. 海商法第62條第1項:適航性、適載性之注意及措置義務,其判斷時間點為「發航前及發航時」。同條第2項另規定:「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故若不適航狀態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已存在,即非單純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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