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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運送人甲與託運人乙訂定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約定除外條款如下:「運送人對託運人自備的冷藏貨櫃之瑕疵或故障所致之貨損,概不負責。」託運人乙自備一只 40 呎冷藏貨櫃,裝填芒果一批出口。該冷藏貨櫃壓縮機於海上運送期間發生故障,巡視的電匠水手雖具有相關修護證照,但因疏於練習而忘記如何修復,致芒果全數腐敗。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述除外條款是否有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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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海商法免責約款效力題。看到題目中的『契約除外條款』,第一直覺就必須聯想到海商法對於運送人責任的『強制性規定』。考生在思考時,應先定性運送人的法定義務,再檢驗該條款是否抵觸法律規定。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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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甲、乙約定之「概不負責」除外條款,是否違反海商法第61條禁止免除法定義務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2. 附帶爭點:運送人甲對於託運人乙自備之冷藏貨櫃,是否仍負有海商法第63條之管貨義務。

小題 (二)

該船舶是否因電匠水手不適任而不具適航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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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題目,第一步要先冷靜看清楚「題目到底問什麼」。題目只問:「該船舶是否因電匠水手不適任而不具適航性?」所以千萬不要一看到除外條款、冷藏貨櫃損壞,就見獵心喜地把海商法第69條(免責事由)或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全部寫出來。這題的篇幅只有15分,寫那些不但拿不到分數,還會排擠你的核心論述空間。 本題的【核心爭點】非常明確,就是「適航性(Seaworthiness)中『人員適任性』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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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海商法上「適航性(Seaworthiness)」中關於「人員配置相當(Manning Seaworthiness)」之判斷標準。具體而言,當海員具備法定證照(形式要件),卻因個人因素喪失實際操作技能(實質要件)時,是否仍符合適航性之要求?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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