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 題組: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 A 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 B 由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 C 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後,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 D 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手中有一筆必須花在特定建設上的錢,而這筆錢是經過民意機關嚴格審查後才被准許動用的「法律條款」,那麼當行政部門決定不再繼續這項建設時,從憲法「權力制衡」與「民意監督」的角度出發,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力獨自推翻先前由民意機關通過的決定?還是必須回過頭向發放這筆資金的機構說明理由並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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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著名的「核四停建案」釋字第 520 號解釋,看得出你的憲法基本功非常紮實。 預算變更的憲政程序 依據該號解釋,法定預算涉及國家重要政策之宣示,若行政院欲停止執行,絕非總統或行政院長可逕行決定。正當程序為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必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老師要特別提醒,此報告與備質詢程序的直接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而憲法第 63 條僅係規範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限,同學在理解法理依據時務必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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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執行與權力分立
💡 預算案具法律位階,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預算需經國會程序。
🔗 停止執行重大預算之法定程序
- 1 政策變更意向 — 行政院擬停辦已通過預算之重大工程
- 2 國會報告質詢 — 院長或首長向立院報告並接受質詢
- 3 立法院決議 — 由立法院進行討論並作成支持或反對決議
- 4 爭端解決 — 若立院反對,行政院需續建或尋求政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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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 520 號關於「措施性法律」與「預算案」之性質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