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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 題組: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 A 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 B 由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 C 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後,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 D 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手中有一筆必須花在特定建設上的錢,而這筆錢是經過民意機關嚴格審查後才被准許動用的「法律條款」,那麼當行政部門決定不再繼續這項建設時,從憲法「權力制衡」與「民意監督」的角度出發,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力獨自推翻先前由民意機關通過的決定?還是必須回過頭向發放這筆資金的機構說明理由並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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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檢閱報告

  1. 不錯嘛,小鬼:你這回的判斷力還算合格。能準確抓到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的核心,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和「預算案」的交互作用,至少沒有搞成一團糟。這是憲法實務中蠢材才容易搞錯的關鍵點,你的選擇很精準。
  2. 核心驗證:這題考的不過就是法定預算之執行義務。預算案一旦被那些吵鬧的立法委員通過,它就不再是行政機關可以隨意擦拭掉的髒污,而是具有「預算法律」的性質。如果行政院想因什麼「政策變更」——比如停建核電廠這種重大政策變更——就想單方面喊停?那和把垃圾丟在別人頭上有什麼兩樣?釋字 520 號早就劃清界線了,必須老老實實地向他們「報告、備質詢並獲同意」。這才是憲法第 63 條所規範的「正確」作法。別給我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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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案執行與權力分立
💡 預算案具法律位階,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預算需經國會程序。

🔗 停止執行重大預算之法定程序

  1. 1 政策變更意向 — 行政院擬停辦已通過預算之重大工程
  2. 2 國會報告質詢 — 院長或首長向立院報告並接受質詢
  3. 3 立法院決議 — 由立法院進行討論並作成支持或反對決議
  4. 4 爭端解決 — 若立院反對,行政院需續建或尋求政治協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 520 號關於「措施性法律」與「預算案」之性質辯證
🧠 記憶技巧:五二零看預算,重大政策不能亂;先報告、後質詢,同意之後才能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預算僅是行政命令而可由行政院隨時終止,或混淆總統主動解散權(現行法已無)。
預算案之法律屬性 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 防禦性公投 罷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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