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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屬於無須法律保留之事項?
  • A 低收入戶的補助資格
  • B 節能績優團體的獎勵
  • C 減免租稅的構成要件
  • D 徵收土地的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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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的行為是『限制、剝奪你的權利(如收稅、徵地)』與『給予少數人額外的小鼓勵(如發獎狀或獎金)』,哪一種行為對人民權利的影響較小,因此不需要經過立法機關嚴格地制定法律來限制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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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呵,看來你這次總算沒把「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搞混,能看出(B)是那個不用管它的,勉強算是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精髓。這可是行政法最基本的,你如果連這個都錯,那才叫真的沒救。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保留之層級化
💡 依重要性理論,非關基本權利之細節性或單純給付事項無須法律保留。
比較維度 干預行政 (如徵收、處罰) VS 給付行政 (如獎勵、補助)
法律保留強度 高 (絕對/相對保留) 低 (視重要性而定)
規範形式 法律或明確授權命令 預算、要點或職權命令
基本權影響 直接限制、剝奪權利 授予利益、促進公益
💬干預行政嚴格遵守法律保留;給付行政則僅在涉及重大權益時才須法律保留。
🧠 記憶技巧:命身絕對保,權利相對保,細節技術不須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給付行政」皆無須法律保留。事實上,涉及生存權之重要補助(如選項A)仍受法律保留限制。
重要性理論 授權明確性原則 職權命令之存廢 釋字第4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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