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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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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兩造當事人都不出庭,法院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不能讓案件永遠懸而未決。在台灣的訴訟法體系中(如民事或行政訴訟),對於這種「消極不作為」所設定的「最終等待期」,通常會給予當事人比「一個月」更長的時間來考慮是否繼續。你可以試著推想:法律通常以幾個月作為一個完整的「季度單位」來要求當事人必須對案件進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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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程序期限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先視為「合意停止」。為了避免程序無限期擱置,法律規定若在四個月內不聲請續行訴訟,則會產生「視為撤回訴訟」的效果,讓訴訟程序正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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