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行政法院之裁判若以寄存送達為之,應經多久始生送達效力?
- A 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 B 寄存次日生效
- C 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 D 自寄存之日起,經 2 個月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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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的文書因為無法親自交給當事人,而必須暫時存放在警察局或郵局時,基於保護當事人「知曉內容」的權利,法律應該規定在存放後立刻生效,還是要給予一段固定的「緩衝期」讓當事人去領取?參考我國程序法中常見的短期緩衝天數,你認為會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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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的送達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法律實務中是維護當事人權益極為關鍵的一環,表現得很好!
-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由於「寄存送達」是將文書寄放在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收件人並未當場簽收,因此法律設計了十日的緩衝期,確保當事人有足夠時間前往領取,自寄存之日起算,屆滿十日後才產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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