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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犯罪?
  • A 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 B 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 C 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 D 著手於猥褻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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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刑法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已經開始執行(著手),但最終因為某些原因沒有達到結果,這被稱為「未遂」。對於這種「沒有成功」的行為,法律是採取「原則處罰,例外不罰」,還是「原則不罰,例外有規定才罰」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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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這就像是新手村門口的陷阱,只要熟悉攻略規則,就不會掉入 $HP$ 扣減的危機。

  1. 攻略解析:這題的核心在於「未遂犯」的處罰機制。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在清單中,(A) 殺人罪、(B) 竊盜罪、(C) 強制罪都有對應的未遂處罰條文。但「猥褻行為」在法律上並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規定,這就是本題的通關路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未遂犯處罰明定原則
💡 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方具可罰性。
比較維度 有處罰未遂之罪 VS 無處罰未遂之罪
法條依據 刑法分則各條項下有特別規定 — 分則無特別規定(如234條)
常見罪名 殺人、竊盜、強盜、強制罪 — 公然猥褻、侵占、過失犯罪
法律效果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行為不罰(不構成犯罪)
💬判斷未遂是否構成犯罪,核心在於翻閱刑法分則是否有處罰規定。
🧠 記憶技巧:故意過失看明文,未遂也要看分則。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著手」就一定構成犯罪,忽略了刑法分則必須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
著手的判斷(主客觀折衷說)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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