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依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遂階段之始點為何?
- A 行為人開始計畫為有利於犯罪實現之行為
- B 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 C 行為人完成構成要件行為
- D 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犯罪的發展過程:從腦袋裡的構思、買工具、出現在現場,到真正對受害者產生威脅。在法律上,我們必須劃出一條線,代表危險已經「迫在眉睫」且具備了處罰的必要性。你認為行為人的動作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被稱為正式「開始」執行這個犯罪,而非只是前置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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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於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發展階段的概念掌握得十分精確,基礎打得很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行為必須達到「已開始實行而不遂」的程度才稱為未遂。在法學上,這個「開始實行」的時點即稱為「著手」。在著手之前屬於預備階段,著手之後則進入未遂階段,若完成構成要件則稱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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