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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對乙訴請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判決確定將 A 地分割成 B、C 二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因甲所分得 B 地中 D 地部分為乙占用,且 D 地上存在乙所有之 E 屋,甲乃以該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乙交還 D 地及拆除 E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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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割判決作為執行名義」,應立刻區分「交付土地」與「拆除地上物」的不同效力。前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明文承認其執行力;後者涉及事實上處分行為,因分割判決本質為形成判決,未明命拆除則無執行力,須另行取得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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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形成判決),是否兼具「命交付土地」及「命拆除地上物」之給付判決效力,而得作為該二者之執行名義?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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