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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5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一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那些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上述有那些情形者除罰鍰外,另應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針對頂新劣油案疑涉及之情形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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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的核心條文第15條第一項,以及針對嚴重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第49條)。考生需先列舉第15條第一項各款不得製造、加工、販賣等情形,接著說明哪些情形依第49條規定會面臨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最後,需將頂新劣油案的事實涵攝至上述法規,指出其將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主要涉及「攙偽或假冒」及「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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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禁止行為、第49條刑事罰則,以及頂新劣油案之涵攝。 【解析】 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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