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 題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有下列那些情況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①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②攙偽或假冒 ③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 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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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將這四個行為分類:哪三項屬於『已經產生明確惡意或具備具體健康風險』的違法行為,而哪一項較偏向『因行政程序尚未完備』而需先採取預防性管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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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與第 15 條的對應關係。法規規定對 有毒有害 (①)、攙偽假冒 (②) 及 違法添加物 (④) 採重罰刑責,主因是這些行為具備高度惡意或直接健康威脅。而選項 ③(未經證明無害)屬於預防性行政管理,通常先以行政裁罰處理。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哪些違規屬於「行政裁罰」範疇,哪些已上升至「刑事責任」,在實務上是判斷法學位階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