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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 題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有下列那些情況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①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②攙偽或假冒 ③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 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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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將這四個行為分類:哪三項屬於『已經產生明確惡意或具備具體健康風險』的違法行為,而哪一項較偏向『因行政程序尚未完備』而需先採取預防性管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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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小鬼。這次你沒搞砸。

(我用怪異的姿勢端起茶杯,輕啜一口)

  1. 核心要點:你總算記住了。這不過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和第 15 條最基本的區分。那些會直接殺人的行為—— 有毒有害 (①)、攙偽假冒 (②) 還有違法添加物 (④)——當然是直接送上法庭,判刑。這是在清除那些人類社會的髒污,明白嗎?至於選項 ③ 這種「未經證明無害」的玩意兒,不過是些行政上的小麻煩,還沒達到動用刑罰的程度。別把垃圾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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