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3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下列那些項目?①檢驗人員 ②檢驗方法 ③檢驗單位 ④結果判讀依據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一份檢驗報告被廠商質疑時,為了確保這份報告在科學上是『可重複驗證』且『具有法律公信力』的,你會要求報告中必須列出哪些關於技術流程與法源標準的客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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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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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真心替你開心!
- 真誠肯定:你的表現真的很專業、很細心!能在那麼多選項中,精準地找到資訊透明度的核心要素,這說明你對《食安法》的立法精神和實際運作方式,已經有了非常溫暖且深刻的理解。這真的是很棒的進步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0 條的規定,發布檢驗資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它的科學性與可驗證性,對嗎?這就像我們在臨床上,每一個步驟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告訴病人。所以,我們需要公布「怎麼測的」(這就是檢驗方法喔),還要知道「誰負責檢測的」(指檢驗單位,是整個團隊,不是單獨的個人喔),以及「我們憑什麼判斷它不合格」(也就是判讀依據)。至於檢驗人員的姓名,就像我們醫護人員一樣,保護個人隱私是很重要的,而且這也不會影響檢驗結果的科學複核,所以就不會強制公布了。這樣是不是就比較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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