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3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下列那些項目?①檢驗人員 ②檢驗方法 ③檢驗單位 ④結果判讀依據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一份檢驗報告被廠商質疑時,為了確保這份報告在科學上是『可重複驗證』且『具有法律公信力』的,你會要求報告中必須列出哪些關於技術流程與法源標準的客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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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法規要點
- 大力肯定:你的答題表現非常專業!能從眾多干擾項中精確識別出資訊透明度的核心要素,顯示你對《食安法》的立法精神與行政實務已有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0 條,為確保檢驗資訊的科學性與可驗證性,發布時必須包含「怎麼測的」(檢驗方法)、「誰測的」(檢驗單位,非指個人)以及「憑什麼說它不合格」(判讀依據)。至於檢驗人員姓名,涉及個人隱私且與科學複核的必要性較低,故非強制公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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