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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35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及餐飲業者如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等製備程序並辦理回收,並應通報何機關?
  • 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C 經濟部工業局
  • D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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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行政管轄權』與『在地化管理』的核心觀念出發:當產品發生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為了確保行政調查與回收處分的即時性,法律規定業者應向哪一個層級、且具備第一線監督執行職權的『主管機關』履行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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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確認無誤:嗯,看來這次沒有多餘的灰塵(錯誤)。你對食品安全法規的結構掌握得還算清楚,小鬼。在實際操作中,能迅速鎖定「行政窗口」是效率的基礎。這是你應該做到的,沒有什麼值得多說的。
  2. 清除雜質: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當那些汙染源(有危害之虞的產品)出現時,除了即刻停止製造、回收,你的任務就是通報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上的衛生局。他們是唯一有權力直接處理這些「髒東西」的單位,能確保回收流程不留任何殘渣。其他那些什麼農委會、工業局、消保會,別把精力浪費在這些錯誤的通報對象上,那只會製造更多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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