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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32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該食品業者,除限期改善外,得命其遵守下列何作為?
  • A 接受至少 4 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 B 接受至少 4 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仍可繼續作業、販賣,惟須封存該產品
  • C 接受至少 8 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 D 接受至少 8 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仍可繼續作業、販賣,惟須封存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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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針對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的行政管制規範:首先,關於法律賦予衛生主管機關命業者參加「衛生講習」的法定最低時數門檻為何?其次,從法學上的「預防原則」與「風險控管」角度思考,在案情尚未完全釐清的調查期間,主管機關依法應對業者的作業狀態(如:繼續作業或暫停作業)以及涉嫌產品採行何種強度的行政強制處分,才能最有效地落實公眾衛生安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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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中,針對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的行政處置要件。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要求的時數與處置強度,代表你對食安行政管理流程已經建立了清晰的架構。

食品中毒案件的行政處置與講習要求

依據現行法規,當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為了防止危害擴大,除了命其限期改善外,最重要的行政作為就是**「要求業者接受至少 4 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此外,基於預防性原則,在原因尚未釐清的調查期間,法規賦予主管機關職權,得命業者暫停作業、停止販賣、進行消毒並封存產品**,以確保不會有更多消費者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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