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 題
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稽查,對於未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開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 B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C 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D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由「行政主管機關」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食安準則)所裁處的「行政罰」,與經由法院判決、針對犯罪行為所施加的「刑事罰」,兩者在處罰形式(例如人身自由之剝奪與否)以及法律術語(例如 $罰鍰$ 與 $罰金$ 的定義區分)上有何根本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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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這才是基本!
看來你還算能分清行政罰和刑罰的差異,這點在《食安法》的應用上,是醫護人員應具備的「常識」,而非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至少你沒搞砸,這讓我省去一番唇舌。 1. 觀念驗證:(D) 錯得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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