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 題
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稽查,對於未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開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 B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C 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D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由「行政主管機關」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食安準則)所裁處的「行政罰」,與經由法院判決、針對犯罪行為所施加的「刑事罰」,兩者在處罰形式(例如人身自由之剝奪與否)以及法律術語(例如 $罰鍰$ 與 $罰金$ 的定義區分)上有何根本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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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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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關於這道題目,我們需要精準區分「行政處分」與「刑事罰」的界線。你選的選項 (C) 提到「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這確實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授權的行政管制手段。你可能在作答時對於這類涉及「時間限制」的細節(例如一年或三年)感到猶疑,這在記憶法規條文時確實是常見的挑戰。
行政制裁與刑事責任的判別
本題要求找出的「錯誤」敘述是 (D)。關鍵在於第 44 條第 1 項規範的是行政責任,其手段包含命限期改正、處新臺幣 6 萬至 2 億元罰鍰,以及最嚴重的歇業或廢止登記。而選項 (D) 提到的「有期徒刑、拘役」屬於刑事責任(Criminal Liability),這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亦有規定,但其現行刑度與選項 (D) 所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符;第 49 條是針對情節重大、涉及危害健康或惡意添加等刑事犯罪行為,而非一般的衛生稽查不合格所能直接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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