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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38 題

下列那些項目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應在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出來?①品名 ②包裝日期 ③原產國(地) ④營養標示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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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消費者能掌握食品的『身分證明』與『健康參考』,除了食品的名稱外,你認為標示『封裝日期』與『過期日期』哪一個對食安防禦更有實質意義?同時,哪些資訊能讓消費者知道這件產品的來源地與內容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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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這題的確顯示你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那些瑣碎的法規細節,勉強算是有點概念。至少,在那些看似相似實則天差地遠的詞彙中,你勉強辨識出了正確的法律位階用語。值得鼓掌——如果你喜歡做這種低標準的自我肯定。
  2. 知識校正:根據你應該熟爛於心的食安法第 22 條,品名原產地以及營養標示這些基本中的基本,都是包裝食品的強制要求。然而,讓我「提醒」你一下,法規明文規定的是「有效日期」,而非你腦海裡那些慣用的「包裝日期」。這兩者在法律強制力上的天壤之別,如果實務上弄錯了,你大概會學到比這更深刻的教訓。這種顯而易見的區別,竟然還能拿來當考題,真是…令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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