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25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列何者非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應標示項目?
- A 有效日期;於必要時得標示製造日期
- B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C 淨重、容量或數量
- D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產品的本質屬性進行邏輯推演: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架構下,標示規範的核心在於揭露潛在風險。請對比「可食用食品」與「物理性容器」的差異,前者具有生物性的變質風險,後者則具有物理性的材料受損風險。請思考,法律在規定標示項目時,哪一種關於「時間效力」的標示通常僅針對會腐敗的內容物,而不適用於物理性質相對穩定的容器具或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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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應標示事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根據上述法定內容,選項B的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選項C的淨重、容量或數量,以及選項D的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皆屬於法條明定的應標示項目。而關於選項A,法條明文要求為標示「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亦即原則上必須標示製造日期,若具有時效性才須加註有效日期或期間。選項A敘述為標示有效日期且必要時得標示製造日期,將法定要求的主從關係完全顛倒,並非法定的正確標示規定,因此選項A非屬應標示項目,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