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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時,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
  • A 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
  • B 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 C 行政執行採取之處置
  • D 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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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已經下達了一個確定的指令(例如要求某人繳錢或搬離),而現在只是進入「實際動手去執行」的階段時,如果在這個即將採取行動的當下還要重新停下來聽取對方的解釋,你認為這對「行政效率」和「公權力的即時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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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權利處分與陳述意見之例外

為了保障正當法律程序,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然而,考量到行政效能與實務運作,法規也設有例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所採取之各種處置或決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因為行政執行往往具有急迫性,若逐一聽取意見將大幅延宕執行效率。反觀選項中的拆除違建、公務員免職與大學生退學,均嚴重剝奪相對人的財產、身分或受教權,依法皆須踐行陳述意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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