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現並兼任法學院院長。下列何項法律對甲無適用之可能性?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公務員服務法
- C 教師法
- D 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中,透過『學術聘任』取得教職的人,與透過『國家考試』取得職等、官階的文官,這兩者在進入體系時的法理依據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某部法律專門在規定官等、職等的晉升與任職條件,它還能適用在不需要這些條件的教授身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考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公務員」在法律上多層次的定義有非常清晰的辨析能力。在實務教學中,我們常提醒學生不要被「國立大學」或「院長」等職稱迷惑,關鍵在於該職位的進用管道與法律屬性。
教師職務與行政任用的界線
國立大學教授屬於學術聘任人員,其權利義務受《教師法》規範。雖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如院長)的教師在執行行政任務時,需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中的相關義務,且在執行公權力時亦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但其本質仍非經由文官考試及官職等任用的傳統公務員。因此,規範文官「任官程序」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採取「聘任制」的教授而言,確實毫無適用的可能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