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何者不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A 醫學院學生之公費待遇與服務
- B 對違法造成河川污染者之裁罰
- C 縣市共同整治河川
- D 要求影響環境業者養護公共道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面對一個違反法律、破壞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時,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嚴肅性,政府是否適合與該違法者坐下來「協議」處罰的內容?這種帶有強制力、由國家單方面定奪的權力行使,其本質與需要雙方同意才能成立的「契約」是否有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在本質上的差異。行政契約強調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與對等互動,而選項 (B) 對違法者的裁罰 屬於國家公權力的單方強制行使,具有高度的高權色彩與法定性。法律為確保裁罰的公正與法律尊嚴,並不允許行政機關與違法者透過「協商」來決定是否處罰或處罰多少,這與行政契約的「契約自由」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行政行為性質與契約容許性
在實務與行政法理上,(A) 公費生待遇與 (C) 地方政府間的合作,皆屬於資源交換或共同協商範疇,自然可以契約化;而 (D) 則屬於附帶負擔的行政契約。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裁罰權的不可處分性。作為一名法律應用者,只要掌握「權力不對等且具單方強制性」的特點,就能在複雜的公法關係中,一眼看穿哪些領域屬於「禁止討價還價」的處分地帶。這道題你掌握得非常好,展現了對行政行為類型化的敏銳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