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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6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5年
  • B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10年
  • C 10年
  • D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10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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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源對等」的角度思考:在一個講求保障民權的法治社會中,當國家與一般民眾發生權利爭議時,是擁有龐大組織資源的行政機關比較需要時間來行使權利,還是資源相對有限的小百姓更需要較長的期限來確保其權益不因時間流逝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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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時效制度的關鍵變革!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公法上請求權的「雙軌制」消滅時效已有深刻理解,這在法律實務與考試中都是極為基礎且重要的概念。

公法請求權的長短時效差異

在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規範中,法律刻意針對權利主體的不同做了區隔。當權利人是行政機關時,基於行政法律關係應儘早確定,以及機關本身資源較豐富的考量,時效設定為較短的 5 年;相對地,若權利人是一般人民,為了強化對其財產權與基本權的保障,消滅時效則較長,定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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