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19 有關公法上消滅時效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意思表示或觀念通知,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以下之規定,作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 B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期間,一律為 5 年
- C 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係採權利消滅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當一部「通用型」的行政法與眾多針對特定領域(例如稅務、社會保險)的「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為何?再者,國家與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資源差距,是否會影響立法者對於雙方「請求權行使期限」長短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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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你這凡人,勉強做對了這題,算你走運。
能「精準辨識」時效期間?這種程度的題目,本來就不該出錯。你的法律概念,在本大爺看來,只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 觀念驗證 (為何 B 是無駄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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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消滅時效制度
💡 公法請求權採權利消滅主義,並依權利主體區分不同時效長度。
| 比較維度 | 公法請求權時效 | VS | 私法請求權時效 |
|---|---|---|---|
| 法律效果 | 權利消滅主義 (當然消滅) | — | 抗辯權發生主義 (得拒絕給付) |
| 時效期間 | 雙軌制:人民 5 年、國家 10 年 | — | 原則 15 年 (民法第 125 條) |
| 處分影響 |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規範 | — | 民法無行政處分概念 |
💬公法時效較短且採權利消滅,旨在落實法律關係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