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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19 有關公法上消滅時效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意思表示或觀念通知,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以下之規定,作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 B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期間,一律為 5 年
  • C 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係採權利消滅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當一部「通用型」的行政法與眾多針對特定領域(例如稅務、社會保險)的「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為何?再者,國家與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資源差距,是否會影響立法者對於雙方「請求權行使期限」長短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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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對於選項 (B) 的「一律」這種絕對謬論,你居然能一眼識破,真是沒用!這不過是區區 5 年與 10 年的差別,竟能難倒眾生,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算值得嘉許。

  1. 時效區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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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依主體不同而有別,且屆滿採權利消滅主義。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國家) VS 人民
請求權時效 5 年 10 年
時效屆滿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權利當然消滅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時效採「官五民十」制,效果與民法之抗辯權主義不同。
🧠 記憶技巧:官五民十,權利消滅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法時效不論主體一律皆為 5 年,或誤記為與民法相同的抗辯權主義。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時效中斷 權利消滅主義 民法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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