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 A 契約連帶保證
  • B 違約金賠償
  • C 締約過失責任
  • D 請求權消滅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行政法規中發現某個法律問題(例如時效)已經有了明確的專門條文規範時,根據法律適用的順位,我們還有必要去『借用』其他法律系統(如民法)的規定嗎?通常在哪種情況下,法律才會允許我們去援引別套法律的內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之相關法律適用原則,正確答案為選項D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關於行政契約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由於公法上已有明確的規範,因此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文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由此可知,行政契約作為公法行為,其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消滅效果及中斷事由,皆應直接適用上述行政程序法之專屬規定,並無準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的空間。至於選項中的契約連帶保證、違約金賠償以及締約過失責任,因公法上缺乏直接且完備的明文規定,依實務見解,為填補法律漏洞始得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因此,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準用民法,故本題應選D。

📝 行政契約與民法準用
💡 行政契約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但若公法已有明文則不準用。
比較維度 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VS 不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具體範例 連帶保證、違約金、締約過失 請求權消滅時效
排除原因 公法無明文規定時 公法已設有特別規定
💬行政契約原則上概括準用民法,但消滅時效屬公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 記憶技巧:契約準用民法廣,唯獨時效有專章;民法時效十五載,公法五十各不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行政契約是獨立法體系而不準用民法,或忽略行政程序法已有專屬的時效制度。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行政契約之效力與調整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組織與行政行為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