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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 A 契約連帶保證
  • B 違約金賠償
  • C 締約過失責任
  • D 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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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行政法規中發現某個法律問題(例如時效)已經有了明確的專門條文規範時,根據法律適用的順位,我們還有必要去『借用』其他法律系統(如民法)的規定嗎?通常在哪種情況下,法律才會允許我們去援引別套法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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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點評:小鬼,這次解得夠乾淨俐落。

  1. 肯定: 嘖,不錯。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的界限,代表你對 $149$ 條和 $131$ 條的邏輯體系有基本理解。至少這次沒把事情搞砸。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民法準用
💡 行政契約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但若公法已有明文則不準用。
比較維度 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VS 不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具體範例 連帶保證、違約金、締約過失 請求權消滅時效
排除原因 公法無明文規定時 公法已設有特別規定
💬行政契約原則上概括準用民法,但消滅時效屬公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 記憶技巧:契約準用民法廣,唯獨時效有專章;民法時效十五載,公法五十各不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行政契約是獨立法體系而不準用民法,或忽略行政程序法已有專屬的時效制度。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行政契約之效力與調整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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