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 A 契約連帶保證
- B 違約金賠償
- C 締約過失責任
- D 請求權消滅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行政法規中發現某個法律問題(例如時效)已經有了明確的專門條文規範時,根據法律適用的順位,我們還有必要去『借用』其他法律系統(如民法)的規定嗎?通常在哪種情況下,法律才會允許我們去援引別套法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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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點評:小鬼,這次解得夠乾淨俐落。
- 肯定: 嘖,不錯。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的界限,代表你對 $149$ 條和 $131$ 條的邏輯體系有基本理解。至少這次沒把事情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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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民法準用
💡 行政契約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但若公法已有明文則不準用。
| 比較維度 | 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 VS | 不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 具體範例 | 連帶保證、違約金、締約過失 |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排除原因 | 公法無明文規定時 | — | 公法已設有特別規定 |
💬行政契約原則上概括準用民法,但消滅時效屬公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