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 A 契約連帶保證
- B 違約金賠償
- C 締約過失責任
- D 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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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行政法規中發現某個法律問題(例如時效)已經有了明確的專門條文規範時,根據法律適用的順位,我們還有必要去『借用』其他法律系統(如民法)的規定嗎?通常在哪種情況下,法律才會允許我們去援引別套法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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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之相關法律適用原則,正確答案為選項D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關於行政契約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由於公法上已有明確的規範,因此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文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由此可知,行政契約作為公法行為,其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消滅效果及中斷事由,皆應直接適用上述行政程序法之專屬規定,並無準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的空間。至於選項中的契約連帶保證、違約金賠償以及締約過失責任,因公法上缺乏直接且完備的明文規定,依實務見解,為填補法律漏洞始得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因此,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準用民法,故本題應選D。
行政契約與民法準用
💡 行政契約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但若公法已有明文則不準用。
| 比較維度 | 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 VS | 不得準用民法之項目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 具體範例 | 連帶保證、違約金、締約過失 |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排除原因 | 公法無明文規定時 | — | 公法已設有特別規定 |
💬行政契約原則上概括準用民法,但消滅時效屬公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