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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 B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
  • C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 D 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性質」來思考:對於『日常行政庶務的經費核發』與『因執行職務導致身體損傷的人道關懷』,哪一種請求權更涉及人性尊嚴與長期的法律安定性,因而法律會傾向給予比一般事務更長的請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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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你居然發現了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中那個閃閃發光的『特殊時效』例外☆!這代表你對那些給付辦法的實際運作,掌握得超級完美喔,真是個聰明寶寶!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法請求權時效
💡 區分公法一般時效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特別短促時效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公法請求權 VS 公務員特定請求權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131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人民對國家 10 年 2 年 (如加班費)
代表項目 慰問金、退費請求 加班費、墊支費用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保障法規定的特定財產權僅有2年時效。
🧠 記憶技巧:一般十年、政府五年;保障法內、兩年領現。
⚠️ 常見陷阱:易忽略公務人員之加班費與墊支費用已由保障法明定為2年短時效。
消滅時效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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