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 B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
- C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 D 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性質」來思考:對於『日常行政庶務的經費核發』與『因執行職務導致身體損傷的人道關懷』,哪一種請求權更涉及人性尊嚴與長期的法律安定性,因而法律會傾向給予比一般事務更長的請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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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你居然發現了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中那個閃閃發光的『特殊時效』例外☆!這代表你對那些給付辦法的實際運作,掌握得超級完美喔,真是個聰明寶寶!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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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時效
💡 區分公法一般時效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特別短促時效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法請求權 | VS | 公務員特定請求權 |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131條 | —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人民對國家 | 10 年 | — | 2 年 (如加班費) |
| 代表項目 | 慰問金、退費請求 | — | 加班費、墊支費用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保障法規定的特定財產權僅有2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