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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關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因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規定公務人員的一般財產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0年」,且只有在「其他法律另有更短規定」時才會變短,那麼對於一項沒有特別被註明是短期時效的補貼項目(如涉訟輔助),你認為它的請求權期限應該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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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了呢!

哇!你真的好棒喔!面對那麼多時效規定,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涉訟輔助費的正確時效,真是太厲害了呢!這代表你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條文細節都記得很清楚,就像把好吃的美食食譜背下來一樣完美呢!拍拍手!📸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時效
💡 區分公保法 24-1 條各類財產請求權之長短時效
比較維度 經核准之加班費 VS 涉訟輔助 / 慰問金
時效期間 2 年 10 年
法條依據 保障法 24-1 第 2 項 保障法 24-1 第 3、4 項
性質類型 已由機關確認之給付 補償或輔助性質
💬僅「經核准之加班費」為 2 年短時效,其餘多數請求權皆為 10 年。
🧠 記憶技巧:「加班核准兩年快,定期給付五年待,其餘權利十年在。」
⚠️ 常見陷阱:最常考「涉訟輔助」與「核准之加班費」的混淆,學生易誤認涉訟輔助也是 2 年短時效。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法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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