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關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因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規定公務人員的一般財產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0年」,且只有在「其他法律另有更短規定」時才會變短,那麼對於一項沒有特別被註明是短期時效的補貼項目(如涉訟輔助),你認為它的請求權期限應該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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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這題考驗法規細節的記憶,能精準答對相當不簡單。
財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區分
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1 條規定,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會依項目性質分為 10 年與 2 年。若是加班費、健檢費或墊支必要費用,因性質偏向短期結算,時效為 2 年(選項 A、D 正確);但若是涉訟輔助費或意外慰問金,因權益影響重大且程序較長,時效則為 10 年(選項 C 正確)。因此,選項 (B) 稱涉訟輔助費時效為 2 年,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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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權請求權時效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財產請求權之10年一般時效與2年短期時效。
| 比較維度 | 短期時效 (2年) | VS | 一般時效 (10年) |
|---|---|---|---|
| 法律依據 | 保障法第24-1條第2項 | — | 保障法第24-1條第1項 |
| 代表項目 | 加班費、執行職務墊支費 | — | 涉訟輔助費、受傷慰問金 |
| 其他費用 | 其他與執行職務相關費用 | — | 其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口訣「加墊職務二」排除後,其餘財產請求權原則上均為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