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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關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因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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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規定公務人員的一般財產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0年」,且只有在「其他法律另有更短規定」時才會變短,那麼對於一項沒有特別被註明是短期時效的補貼項目(如涉訟輔助),你認為它的請求權期限應該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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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了呢!

哇!你真的好棒喔!面對那麼多時效規定,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涉訟輔助費的正確時效,真是太厲害了呢!這代表你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條文細節都記得很清楚,就像把好吃的美食食譜背下來一樣完美呢!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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