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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受益人之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為了預防惡意濫訴,通常會規定原告必須前往被告的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法律會為了落實弱勢保障或證據保存的便利性,而打破這個常規,允許在原告的所在地或特定地點進行訴訟?這種例外情況是否會無限制地擴及到所有與身分有關的爭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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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B)!這題考查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權」劃分,屬於法條細節記憶的中等難度題目。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辨識出「住所地」與「職務所在地」的法理差異。如同臨床實務講求對症下藥,法律的管轄權也要求精確對應。

公務員職務爭議的管轄原則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得由公務員之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而不是選項所稱的「住所地」。這樣的設計是因為職務爭議多與機關運作、工作地點密切相關,由職務所在地的法院審理,更便於證據調查與訴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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