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義務人之法定要件?
-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B 顯有逃匿之虞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管收」是行政執行手段中最劇烈、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法律權衡上,如果一個人只是在初步調查過程中表現得消極、沈默,這與積極地「隱藏財產」或「準備逃跑」相比,哪一種行為對行政目的達成的威脅更大?法律是否會僅僅因為這種程度的「沈默」就賦予執行機關最極端的拘束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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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行政執行中的「管收」是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性質上屬於「間接強制」,因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對其發動門檻設有非常嚴格的法定要件。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有能力而不履行」、「逃匿之虞」以及「隱匿處分財產」,這些行為都展現了義務人高度的惡意或執行上的急迫性,符合法律保障債權實現的正當性。
管收要件與比例原則的考驗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不配合」與「達到管收門檻的違法行為」。選項 (D) 提到的「拒絕陳述」,雖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被允許的,但依據現行法規,必須達到「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不為陳述(報告義務之違反)」或「對於履約能力有關事項不為陳述」等特定情狀,才可能構成要件。單純在調查標的物時的沈默,並非法律明文列舉的直接管收事由。你能選對這項,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比例原則的內化以及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都相當紮實,沒有被看似合理的「不配合行為」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