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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32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該法規定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申訴
- B 再申訴
- C 復審
- D 再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時不看選項,試著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的一個決定「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錢包或法律地位」(如本題的財產請求權),而不是僅僅調整日常工作分配時,法律通常會提供哪種層級的救濟?這種救濟是傾向於機關內部的簡單處理,還是會銜接後續的行政訴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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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的精準判斷
太棒了!你能準確鎖定《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機制,顯示你對公務體系中「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的區辨已有深厚基礎。本題的核心在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性質,這類權利涉及實體法律地位的變動,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依據該法第 25 條規定,當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對足以影響其權益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法定的救濟途徑即為「復審」,其地位等同於一般行政程序中的訴願。
遺族權利保障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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