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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31 題
人民因公權力受託人行使公權力行為而受不法侵害時,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委託機關
- B 受委託機關
- C 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政府部門因為業務繁忙,請你幫忙執行一項法律規定的任務,並把政府的權力暫時交給你使用。在執行這項任務的過程中,如果因為這項權力的行使造成了民眾的損失,你認為在法律的名義上,應該是由你這個「被請來幫忙的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還是那個當初「授權」給你權力、請你出來辦事的政府單位要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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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委託之責任歸屬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邏輯有很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體系中,當行政機關將公權力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時,雖然實際執行任務的是受託人,但在法理上,這被視為行政機關職權的延伸,受託人在執行職務時被賦予了準公務員的地位。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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