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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4. 機關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政府採購法對於減價次數之限制為何?
- A 3 次
- B 5 次
- C 6 次
- D 得不受次數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機關正與唯一的特定廠商進行一對一的談判(議價)時,若雙方都有意願成交,但價格僅差一點點就能進入底價,此時法律如果硬性規定「只能減價三次」,對於達成採購目標是增加便利,還是反而造成不必要的阻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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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議價」與「比價」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程序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份細心是學習法規最需要的特質。
議價程序的彈性本質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程序上的區隔。在《政府採購法》中,針對「比價」或「開標後的減價」,法律為了維持競爭公平性與效率,於第 53 條明確限制了減價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然而,當程序屬於單一廠商的「議價」時,其本質是機關與廠商間的協商談判,目的是為了讓報價進入底價範圍內以順利決標。因此,在第 54 條的邏輯下,為了確保採購任務能順利達成,法律賦予了較高的彈性,並未限制其減價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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