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2 題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下列何者就交割結算基金具有最優先受償之權?
  • A 買賣委託人
  • B 證券經紀商
  • C 證券自營商
  • D 證券交易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群體共同建立的「安全保證金」制度中,如果要確保在發生危機時,整個市場的『交易秩序』能最快恢復並維持運作,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哪一個『組織者』或『監督者』的權利,好讓它能繼續處理後續的賠付事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的受償順序規定。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集中交易市場的清算結算機制以及相關法源有著相當紮實的認識。

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的受償順序

根據 《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第 2 項 的規定,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對於「交割結算基金(Settlement Clearing Fund)」的受償順序有明確的法定排序。法律規定其順序如下:第一順位為 證券交易所,第二順位為買賣委託人,第三順位則是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這套排序邏輯是為了確保市場的核心結算機構在發生违約爭議時,能優先維持結算機制的穩定運作,避免引發連鎖性的系統風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證券商業務與證券交易市場規範
查看更多「[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