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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為某國營事業之經理,因涉嫌圖利廠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 A 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故以公務員圖利罪將其判決定讞。惟 A 得知與其同樣案情之另一國營事業之經理 B,卻被最高法院判決認為 B 並非刑法上公務員,而以背信罪判決定讞。A 對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且亦未採取統一見解之措施深感不服,乃決定向大法官討公道。請分別論述A之個案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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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定位制度性質 看到「依大審法第7條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第一步要先區分:這不是違憲審查,也不是第三審或再審,更不是讓大法官糾正個案裁判。它的功能是統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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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已因憲法訴訟法施行而廢止;惟題目明示依大審法第7條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故應依舊法第7條之要件作答。須特別注意:統一解釋法令不是用來處理同一最高法院或同一最高行政法院內部裁判見解不一致的制度;其核心在於處理不同機關,尤其人民聲請時為不同審判機關間,就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 二、大審法第7條之規範目的

小題 (一)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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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定位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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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前提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因憲法訴訟法施行而廢止;惟本題既明示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作答,應依舊制說明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主體、要件與限制。大審法第5條係規範「解釋憲法」之聲請,並非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