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為某國營事業之經理,因涉嫌圖利廠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 A 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故以公務員圖利罪將其判決定讞。惟 A 得知與其同樣案情之另一國營事業之經理 B,卻被最高法院判決認為 B 並非刑法上公務員,而以背信罪判決定讞。A 對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且亦未採取統一見解之措施深感不服,乃決定向大法官討公道。請分別論述A之個案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A 為某國營事業之經理,因涉嫌圖利廠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 A 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故以公務員圖利罪將其判決定讞。惟 A 得知與其同樣案情之另一國營事業之經理 B,卻被最高法院判決認為 B 並非刑法上公務員,而以背信罪判決定讞。A 對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且亦未採取統一見解之措施深感不服,乃決定向大法官討公道。請分別論述A之個案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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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定位制度性質 看到「依大審法第7條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第一步要先區分:這不是違憲審查,也不是第三審或再審,更不是讓大法官糾正個案裁判。它的功能是統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適用。
小題 (一)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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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定位題目